恩施市统计局办事纪律
一、公务活动中做到“八不准”,即不准在统计上弄虚作假,虚报瞒报;不准搞人情执法,因人执法,有法不依,执法不严;不准粗暴执法,以法压人;不准接受礼物和有价证券;不准索贿受贿;不准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捞取好处;不准参加公款或可能影响公务的营业性娱乐活动;不准对前来办事者冷落对待。 二、严格执行统计法罚款收缴制度,按照中央有关规定,实行收支两条线,做到执法部门开据,指定银行收款,财政部门统管。 三、社会服务性(培训,信息咨询等)收费,按省、州、市物价部门规定收取,做到亮证,挂牌收费,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。 四、接受社会监督,欢迎社会各界对违反统计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。